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避税必须合法

作者:uid-10483 浏览量:0 来源:商机交易网

本刊第25期《合法避税:纳税人的“捍卫者”》一文在郑州孙向东发表,介绍了几种常用的避税方法。其中,利用国家税收政策确保企业在遵守税法、依法纳税的前提下能够避税是可行的。但是,本文提出的转让定价方法避税,我认为有逃税嫌疑。

在“转让定价法”中,双方企业不以公平的市场价格买卖商品,而是自行设定转让价格,从而少缴税款或不缴税款。例如,甲、乙公司以5.3元价格买卖商品时,甲公司年利润158.4万元,应纳所得税23.76万元,税后利润134.64万元,乙公司年利润79.2万元,应纳所得税26.136万元,税后利润53.064万元。以5.0元价格买卖商品时,甲公司税后利润为153万元,乙公司税后利润为38592万元。结果,甲公司增加利润18.36万元,乙公司减少利润14.472万元。作为独立核算公司,B亏损144720元。甲公司必须通过一些渠道和一些措施来弥补这一损失。最终,这144720元将不得不返还给B公司..那么这种先给B给A,低税率纳税后还A给B的做法,不就是偷税漏税吗?可以想象,如果乙公司以4.2元的价格销售甲公司的产品,乙公司将完全不缴纳所得税,所有这些产品将在甲公司按15%的税率征税,两家公司可以逃税142,560元。影响可想而知。因此,采用“转让定价法”避税属于违法行为,属于偷税行为,应引起重视。

本刊第25期《合法避税:纳税人的“捍卫者”》一文在郑州孙向东发表介绍了几种常用的避税方法。其中,利用国家税收政策确保企业在遵守税法、依法纳税的前提下能够避税是可行的。但是,本文提出的转让定价方法避税,我认为有逃税嫌疑。

在“转让定价法”中,双方企业不以公平的市场价格买卖商品,而是自行设定转让价格,从而少缴税款或不缴税款。例如,甲、乙公司以5.3元价格买卖商品时,甲公司年利润158.4万元,应纳所得税23.76万元,税后利润134.64万元,乙公司年利润79.2万元,应纳所得税26.136万元,税后利润53.064万元。以5.0元价格买卖商品时,甲公司税后利润为153万元,乙公司税后利润为38592万元。结果,甲公司增加利润18.36万元,乙公司减少利润14.472万元。作为独立核算公司,B亏损144720元。甲公司必须通过一些渠道和一些措施来弥补这一损失。最终,这144720元将不得不返还给B公司..那么这种先给B给A,低税率纳税后还A给B的做法,不就是偷税漏税吗?可以想象,如果乙公司以4.2元的价格销售甲公司的产品,乙公司将完全不缴纳所得税,所有这些产品将在甲公司按15%的税率征税,两家公司可以逃税142,560元。影响可想而知。因此,采用“转让定价法”避税属于违法行为,属于偷税行为,应引起重视。